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钢城区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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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钢城区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
钢城政发〔2019〕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棋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大汶河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办公室,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钢城区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6日
钢城区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
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修订)要求,参照《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鲁人口〔2006〕34号)和《中共济南市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意见》(济发〔2016〕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扶助的基本原则
(一)政策统一。严格执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公正。要通过公开张榜、逐级审核、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地执行政策。
(三)直接到人。资金发放要直接到人,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和名目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
(四)健全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政策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二、奖励扶助政策的基本内容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钢城区城镇居民户籍,且属失业、无业、灵活就业等人员,不符合享受加发5%退休金(100%退休金的除外)或一次性养老补助条件,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待遇的城镇居民。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合法有效。
4.个人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符合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在年满60岁当年的9月30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退休证》(或证明其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相关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钢城区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已通过上年审核公示并领取扶助金的人员不用再次提出申请,只需于每年9月3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年度审核。
2.村(居)审核
每年9月30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的对象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在逐户逐项核实并张榜公示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街道)、功能区审核。
对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奖励扶助条件的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和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村(居)委会应向本人说明原因,并填写《钢城区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退出审批表》(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镇(街道)、功能区。
3.镇(街道)、功能区审核
每年10月15日前,各镇(街道)、功能区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公示后,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区卫生健康局。
4.区级确认
每年10月31日前,区卫生健康局对各镇(街道)、功能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城镇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各镇(街道)、功能区应及时将区卫生健康局确认的名单反馈至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卫生健康局于11月20日前将符合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资格的人员名单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支付。由确定的代发机构于每年的12月底前负责将扶助金发放到位。
(三)奖励扶助标准及资金管理
1.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自满60岁的当年起,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退出奖励扶助范围为止。已超过60岁的,以本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今后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标准。
2.资金来源。奖励扶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3.资金发放。奖励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资金发放采取“直通车”的办法,由区财政局指定代理发放金融机构,设立奖励扶助金专用账户,为奖励扶助对象办理个人储蓄账户。区财政局每年12月中旬前,将奖励扶助金直接拨入专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在12月底前将其存入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发放情况反馈区卫生健康局。该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
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情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村(居)委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1.本人的户口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违法生育、收养导致子女数增加)后,不属于独生子女家庭的。
3.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
4.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骗取奖励扶助金或工作人员审批错误的。
5.当年度未进行审核的。
奖励扶助对象情况发生变化后,村(居)委会、镇(街道、功能区)应在次月10日前报区卫生健康局,自变化发生的下一个年度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对隐瞒不报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执行时间
钢城区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自2016年1月22日起执行。
三、奖励扶助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全面二孩”政策后的一项重点民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补助对象资格确认、补助资金预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维护等工作;对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的单位进行通报,对骗取补助金的申报人员取消其补助资格,依法追回补助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退休人员身份认定,及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间和档案信息,协助卫生健康部门确认补助对象。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预算和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工作,对虚报、冒领、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镇(街道)、功能区做好申报人员的初审,指导村(居)委会对申报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与公示。
(二)严格工作要求。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政策性强,相比农村奖励扶助工作,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复杂,人户分离与户口迁移情况较多,见面难度大,需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加耐心负责的服务。各级各部门在工作中要严格政策口径,准确界定目标人群,不能随意扩大或紧缩范围。要严格履行程序,确保阳光公正,严格履行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的程序,增强责任心,认真审查把关,把工作做细做实,既不虚报,也不漏报、错报。要严格按照时间安排,做好各个阶段的工作,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三)加强督促检查。奖励金发放工作纳入我区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相关部门要组成奖励扶助工作督导组,定期深入基层,加强工作督导,及时帮助基层排忧解惑,预防和纠正基层在执行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政策执行偏差问题,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通报处理。要针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梳理,搞好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钢城区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
2.钢城区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退出审批表
附件1
钢城区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身份证号 | |||||||
户籍性质 | 婚姻 状况 | 联系电话 | |||||||
户籍地详址 | |||||||||
现居住地详址 | |||||||||
配偶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子女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个人声明 | 本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系城镇其他居民,未享受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退休金或者一次性养老补助,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 ||||||||
村(居)委会 审核意见 | 该同志符合城镇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条件。 经办人签名: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功能区 审核意见 | 该同志符合城镇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条件。 经办人签名: 镇(街道)、功能区卫计办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卫生健康局 审核意见 | 区卫生健康局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注:本表一式三份,村(居)委会、镇(街道、功能区)、区卫生健康局各一份。
附件2
钢城区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退出审批表
镇(街道)、功能区
所在 村(居)委会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退出原因 | 退出年月 | 备注 | |
退出原因:1、户口转为农村居民;2、子女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违法生育、收养导致子女数增加)后,不属于独生子女家庭;3、户籍迁出(备注栏填迁往何地);4、死亡;5、审批错误;6、未年度审核;7、其他(备注栏填详细原因) | ||||||||
镇(街道、功能区) | 经办人签名: |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卫生健康局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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