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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中国政府统计标志的公告
 


2005-10-28 信息来源:镇政府统计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启用中国政府统计标志的公告

为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统计的认知,国家统计局决定,从即日起启用“中国政府统计”标志。

一、“中国政府统计”标志图案及涵义

标志图案外部弧形形似汉字“中”字,又是英文字母“C”和“”( Statistics缩写)的变形;内部为饼形图。整体寓义:中国政府统计。

二、“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单位

国家统计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全国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全国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系统;经国家统计局授权准予使用的其它单位。未经许可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或仿制“中国政府统计”标志。

三、“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管理

国家统计局负责中国政府统计标志的使用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
 
国家统计局 2002-04-25 18:37:5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统办函〔20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农调队、城调队、企调队,国家统计局各司级行政单位、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政府统计标志已批准使用。现将《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OO一年十月十五日

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

为规范“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标志涵义

标志图案外部弧形形似汉字“中”字,又是英文字母“C”和“S”(China Statistics缩写)的变形;标志内部为饼形图。整体寓义:中国政府统计。

二、标志使用单位

国家统计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全国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全国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系统;经国家统计局授权使用的其它单位。

三、标志使用规范

标志的使用应遵循《中国政府统计标识手册》(另行印发)规定的规范。

四、标志使用范围

标志使用的范围限于第二款规定的统计机构的公务活动;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及其它非公务活动。

下列载体上应当使用标志:

(一)办公类

统计调查证、统计执法证;工作证、胸卡、名片;公文袋、文件夹、传真纸、便签、信纸、信封(党政机关内部交换信封除外);会标;新闻发布和咨询服务现场;出入证;接站牌;贺卡、请柬;其它。

(二)出版物及宣传品

(三)网页

(四)建筑物

五、标志使用管理

标志使用由国家统计局办公室负责管理。

凡本规定以外的组织、单位、个人需要使用标志,或在《中国政府统计标识手册》规定之外对标志有特别使用需要的,须报请国家统计局办公室批准。

六、附则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补充规定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2-04-25 13:48:15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

经国家统计局2001年12月26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现将《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补充规定

一、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在使用“中国政府统计”标志并与机构名称组合时,应按编制部门批准的本单位的机构名称组合使用。事业单位使用“中国政府统计”标志时,未经本级统计局批准,不得冠以“XXX统计局”名称。

二、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所属的事业单位已有本单位机构标志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一般不应当与“中国政府统计”标志同时使用。

三、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主管的社团、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和其主办的报刊杂志不得使用“中国政府计”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利用“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四、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都应严格遵守《中国政府统计标识手册》的规定,加强对“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中国政府统计”标志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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