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钢城行审撤登字〔2026〕11号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莱芜市迅峰经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371200228020991
法定代表人:何方胜
营业执照登记住所:钢城区辛庄镇东涝坡村富民三街72号
经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莱芜市迅峰经贸有限公司于 2009年12月15日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在刘颖(身份证号:371**************8)不知情,没有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与自身相关的登记业务情况下,将刘颖登记为公司股东、监事。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基于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莱芜市迅峰经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取得的变更登记中“刘颖为莱芜市迅峰经贸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或者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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