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济钢城行审撤听告字〔2026〕第9号
莱芜市佳伦经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2026年8月28日,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莱芜市佳伦经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被许可人莱芜市佳伦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办理公司登记(备案)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在亓新刚不知情,没有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与自身相关的登记业务情况下,将亓新刚登记为监事。被许可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将亓新刚登记为公司监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拟撤销被许可人“莱芜市佳伦经贸有限公司”2017年3月17日取得的“亓新刚为莱芜市佳伦经贸有限公司监事”登记(备案)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莱芜市佳伦经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公告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0531-77912779 0531-7689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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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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