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相关使用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3.10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经核查,你单位使用登记或所有的下列特种设备(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6349只,见附件)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超期未检。现依法予以公告。限各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法办理注销或检验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有关规定,对相关气瓶使用登记予以公告注销。
相关单位如需重新使用上述车用气瓶,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经检验合格擅自使用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使用主体如对本次公告注销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向我局进行询问或者说明。
联系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二楼西226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76979010
附件:拟注销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信息表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