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肉及肉制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严守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底线,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养殖场(户)非法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用药品、非法添加衍生物及其他化合物、禁用兽药等违法犯罪线索。
(二)采购、加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未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三)采购、加工、销售未按规定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及肉制品,采购、加工、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畜禽,对畜禽注水、注药或注入其他有害物质的违法犯罪线索。
(四)狐狸、貂、貉等养殖场(户)违法销售非食用动物胴体的违法犯罪线索。
(五)采购、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走私入境冷冻肉类产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六)私屠滥宰,代宰企业“只收费不检验”,屠宰企业屠宰应检疫未检疫畜禽、病死畜禽,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场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调换、倒卖病死畜禽,无证无照非法屠宰点等违法犯罪线索。
(七)兽医、检疫人员、养殖户等内外勾结实施违法犯罪的线索。
(八)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使用鸡、鸭、猪、马等肉类冒充牛、羊、驴肉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九)使用甲醛、吊白块、工业火碱等非食用物质,对牛肚、羊肚、牛百叶等肉制品进行漂白、防腐、浸泡增重的违法犯罪线索。
(十)采购、使用、销售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肉及肉制品制售食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十一)使用未切除“三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槽头肉、毛皮动物胴体肉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十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使用亚硝酸盐或添加其他非食用物质的违法犯罪线索。
(十三)未经许可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虚假宣传、虚假标注的违法犯罪线索。
(十四)网络经营肉及肉制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违法线索。
(十五)其他涉及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受理部门及举报方式
市民服务热线:12345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531-76612331
济南市钢城区农业农村局:0531-76881859
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分局:0531-78967110
三、征集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
四、线索要求
(一)举报人应如实提供线索,载明被举报对象名称、地址、负责人,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及相关证据等信息。
(二)受理部门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线索认真核查处置。
(三)严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恶意诬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钢城区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2026年3月3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