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
济钢城行审撤听告字〔2025〕第6号
莱芜市盛凌经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2025年5月16日,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莱芜市盛凌经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被许可人莱芜市盛凌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在孔倩倩不知情,没有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与自身相关的登记业务情况下,将孔倩倩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络员。被许可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将孔倩倩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络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拟撤销被许可人“莱芜市盛凌经贸有限公司”2011年11月8日取得的“孔倩倩为莱芜市盛凌经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络员”登记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莱芜市盛凌经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公告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0531-77912779 0531-76892180
邮寄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商事登记组
济南市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