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7-14 14:31 信息来源: 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济南市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行审撤登字〔20255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莱芜市天波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371203200003711

法定代表人:闫新彦  

营业执照登记住所: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大辛庄村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莱芜市天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在倪双全不知情,没有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与自身相关的登记业务情况下,倪双全登记为公司股东、监事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基于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莱芜市天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取得的“倪双全为莱芜市天波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登记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济南市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未缴回,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作废。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或者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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