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钢城行审撤登字〔2025〕1号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莱芜市伟明经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371200228033286
法定代表人:吴修康
营业执照登记住所:钢城区黄庄镇黄庄二村
经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莱芜市伟明经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5日申请变更登记时,在卢永莲不知情且未提供相关材料签字、未实际缴纳增资款的情况下,提供虚假材料,将其变更登记为莱芜市伟明经贸有限公司股东。2008年6月23日,当事人又提供虚假材料,将其股东发起人变更登记为吴修建、薛迎梅。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基于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莱芜市伟明经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5日及2008年6月23日取得的公司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济南市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未缴回,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作废。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或者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