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钢城区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已结束
征集部门:区发展改革局开始时间:2025-03-13 结束时间:2025-03-19
为规范钢城区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婴幼儿和托育服务机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钢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钢城区教育和体育局、钢城区卫生健康局联合起草了《关于钢城区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3月19日前反馈至钢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互联网平台:登录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网站,通过互动交流—调查征集栏目(www.gangcheng.gov.cn/col/col116935/index.html)提交意见。
2.电子邮箱:jngcfgj_jg@jn.shandong.cn。
3.联系电话:0531-76896516。
4.通讯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区政府办公楼1003室。
钢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3月13日
关于钢城区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托育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中共济南市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发〔2022〕15号)、《关于重新公布济南市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5〕2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区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经调查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钢城区辖区内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且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的托育机构。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规则
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包括: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托育费。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托育费以“元/人·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托育机构为住宿婴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住宿费以“元/人·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缴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1.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元/人·天”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其中,伙食费要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托育机构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代收费是指托育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婴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家长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托育费一并收取,严禁扩大范围、自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需征求家长意见后确定并公示执行。
三、托育费收费标准
(一)非普惠性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收费标准见下表:
托育机构类型 | 托育费最高收费标准(全日托) |
托大班 | 托小班 | 乳儿班 |
公办托育机构 | 公办托育机构(含公办幼儿园托班) | 700元/月 | 1000元/月 | 1600元/月 |
普惠性民办 托育机构 | 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托班 | 1100元/月 | 1400元/月 | 2200元/月 |
其他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 | 1400元/月 | 1600元/月 | 2400元/月 |
备注:
1.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规定,托大班招收24—36个月婴幼儿,班额在20人以下;托小班招收12—24个月婴幼儿,班额在15人以下;乳儿班招收6—12个月婴幼儿,班额在10人以下。
2.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以托育机构按小时折算的全日托托育费为基准,在不超过20%的上浮范围内收取,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四、退费规定
(一)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停园停托的,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按停园停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托育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因寒暑假等原因停园停托的,应当按停园停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托育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三)婴幼儿因故未入园入托的,非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的退费政策由托育机构和家长双方协商确定,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费退费执行以下规定:
1.未办理退园退托手续的。婴幼儿整月未入园入托的,根据婴幼儿考勤情况,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8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鼓励托育机构在以上退费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运营情况提高退费比例。婴幼儿入园入托前,托育机构应与家长以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确定具体退费比例。未签订合同协议的,一律按未入园入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
2.办理退园退托手续的,托育费按未入园入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
五、其他规定
(一)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政策等相关内容,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婴幼儿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二)托育服务实施的收费,托育机构应与家长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托育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钢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钢城区教育和体育局、钢城区卫生健康局依职责解释。
钢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钢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钢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月*日
一、起草背景
2022年12月济南市委、市政府印发《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济发〔2022〕15号)。其中,明确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2023年8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进一步明确了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项目、计费单位及定价规则等。为规范我区托育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家长育儿负担,引导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起草此通知。
二、决策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
《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济发〔2022〕15号)
《关于重新公布济南市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5〕25号)
三、出台目的
规范我区托育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家长育儿负担,引导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重要举措
(一)规范托育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规则。《通知》规定,托育机构收费项目包括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和代收费(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婴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4大类8个收费项目。其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家长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托育费一并收取,严禁托育机构擅自扩大范围、自立收费项目。
(二)明确托育机构托育费价格管理方式及收费标准。《通知》明确,非普惠性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对其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3种托班类型分别规定了最高收费标准。其中,公办托育机构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托育费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700元/月、1000元/月、1600元/月;民办幼儿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1100元/月、1400元/月、2200元/月;独立民办托育机构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1400元/月、1600元/月、2400元/月。
(三)加强托育机构托育费退费管理。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寒暑假停园停托以及婴幼儿已办理退园退托手续的,按实际未入园入托天数进行退费;因婴幼儿原因未入园入托的,则按照托育费的一定比例退费,并规定相关退费比例必须协议约定。
五、关键词诠释
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代收费是指托育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婴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六、解读部门
济南市钢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0531-76896516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2025年3月13日至3月19日,我局通过政府网站就《关于钢城区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途径或方式提出的有效反馈意见。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钢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