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28 09:06 信息来源: 钢城区城乡水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各街道(功能区)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水文设施设备管理,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设施

(一)乔店水库水文站

水尺2组,浮子式水位计1处,水准点3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2处,雨量观测场1处,测站标志碑1处,警示标志牌1处。

二)杨家横水库水文站

水尺1组,浮子式水位计1处,水准点2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1处,雨量观测场1处,断面标志牌1处,测站标志碑1处。

(三)葫芦山水库水文站

水尺1组,浮子水位计2处,水准点3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2处,测站标志碑1处。

(四)金水河水库水文站

水尺2组,浮子水位计1处,水准点3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1处,断面标志牌1处,测站标志碑1处,警示标志牌1处。

(五)颜庄水文站

水尺1组,浮子水位计1处,水准点3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1处,测站标志碑1处,固定测速雷达1组。

(六)丈八丘水文站

水尺1组,铁塔浮子水位计1处,水准点2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1处,测流缆道1处,断面标志牌1处,测站标志碑1处。

(七)三岔沟水位站

水尺1组,雷达水位计1处,水准点2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1处,断面标志牌1处,测站标志碑1处。

二、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等要求,划定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为基线至上下游各500米,沿河横向左右岸河堤以河长制划定河道管理范围为边界。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划定水文监测设施周围保护范围:水文监测设施及附属设施以监测场周围以外30米为边界、其他监测设施周边20米为边界。

三、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对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二)在划定范围之内,禁止修建有碍水文监测建筑物及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禁止种植有碍水文观测的树木、高秆作物;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停靠船只、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

(三)对划定范围内需要搬迁的水文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影响水文监测功能的建设活动,应事先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水文设施的搬迁、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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