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核定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已结束
征集部门:钢城区发改局开始时间:2021-12-17 结束时间:2022-01-18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天然气市场结构,保障居民合理安全用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和《济南市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试行)》(济发改物价〔2018〕404号)等规定。,在进行了成本调查,召开了天然气公司、天然气使用方代表、专家学者、媒体等专题座谈会,相关部门专家消费者代表意见征询会等调价程序后,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我们拟定了《关于全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核定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jngcfgj_jjyxk@jn.shandong.cn
联系电话:0531-77908336,77908339
地址: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区政府办公楼1000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
济南市钢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17日
一、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的政策要求和《济南市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试行)》(济发改物价〔2018〕404号)有关规定,核定钢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57元/立方米。
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1.普通居民用户。年用气量240立方米(含)以内第一阶梯气价为2.72元/立方米,年用气量240-36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气价为3.20元/立方米,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第三阶梯气价为4.00元/立方米。
2.冬季“气代煤”取暖的用户和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使用壁挂炉取暖的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按居民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即2.72元/立方米。
3.集中供暖范围内仍使用天然气取暖的用户,年用气量800立方米(含)以内执行普通居民第一阶梯气价,年用气量800-1200立方米(含)执行第二阶梯气价,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执行第三阶梯气价。
(二)相关配套措施
1.对学校、托幼园所、社区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第一阶梯、第二阶梯气价平均价格水平执行,即2.96元/立方米。
2.为照顾困难居民家庭,对“低保户”和持有《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用户,仍然按照2.55元/立方米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
(三)有关要求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定期向用户提供用气信息告知服务,指导提醒用户节约用气,普及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知识,落实安全巡检制度,保障居民安全用气。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在2022年 月 日起执行。
一、政策背景
天然气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清洁能源推广进程加快(据统计,我区清洁取暖气代煤已开户17526户),天然气的需求量增长较快,天然气供给端上游企业气价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价格随市场变化的幅度和频率明显加快。为适应形势变化,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山东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要求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改革天然气配送环节的定价制度,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
二、决策依据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和《济南市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试行)》(济发改物价〔2018〕404号)等制定。
三、出台目的
疏导天然气价格矛盾,保障居民用气供应,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 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
四、重要举措
(一)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的政策要求和《济南市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试行)》(济发改物价〔2018〕404号)有关规定,核定钢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57元/立方米。
(二)居民用气价格
1、居民阶梯气价
普通居民用户实施阶梯气价。年用气量240立方米(含)以内第一阶梯气价为2.72元/立方米,年用气量240-36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气价为3.20元/立方米,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第三阶梯气价为4.00元/立方米。
2、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1)冬季“气代煤”取暖的用户和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使用壁挂炉取暖的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按居民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即2.72元/立方米。
(2)集中供暖范围内仍使用天然气取暖的用户,年用气量800立方米(含)以内执行普通居民第一阶梯气价,年用气量800-1200立方米(含)执行第二阶梯气价,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执行第三阶梯气价。
(3)学校、托幼园所、社区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第一阶梯、第二阶梯气价平均价格,即2.96元/立方米。
(4)对“低保户”和持有《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用户,仍然按照2.55元/立方米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
五、实施时间
调整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于本供暖季结束后次月(即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截止到2022年1月18日,对草案的意见反馈:无意见。
济南市钢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