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城区人民法院推行“阳光执行”惠及百姓
发布日期:2016-05-03 03:25 信息来源: 钢城区 浏览次数: 字体:
    钢城区法院推出“阳光执行”十措施,规范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老百姓和当事人对法院执行活动更加放心。截至目前,执行案件结案率较去年同期提高8%,涉执信访案件下降10%。
    一是执行案件启动程序公开。将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条件及注意事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其应当承担的风险制作成书面提示告知书,在立案或送达执行通知书时一并送达当事人。对于执行申请不予立案的,3日内将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理由以及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和方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立案后裁定不予执行的,送达裁定书的同时告知申请人救济的途径和方式;二是执行案件收费标准公开。将执行案件收费标准及减缓免条件上墙公示,便于案件当事人查询、监督;三是执行人员及联系方式公开。案件立案后,及时将案件承办人名单、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告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的各项权利。案件执行完毕后,向当事人发放《执行案件卡》,结案后将反馈信息收回;四是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采取情况公开。对依职权进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情况,3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的,将调查结果于2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的,1日内将执行措施的实施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五是财产评估拍卖过程及结果公开。对拟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提前告知双方当事人。评估结束后,3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或变卖结束后,2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六是执行款物分配及交接情况公开。实行执行款物交接登记和相关交接手续存档备查制度。对涉及到多个申请执行人或者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及时公开执行款物分配方案,并于10日内召开各方当事人参加的听证会;七是公开异议、复议案件审查过程及结果。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容易激化矛盾、当事人异议、案外人异议、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等重大事项的案件,召集当事人及案外人到庭,对执行涉及的问题进行公开听证。重大事项裁决前,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告知权利、义务、风险及裁决理由;八是执行过程与媒体公开。与媒体建立互动制度,借助社会舆论破解“执行难”。对有一定影响的案件,邀请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执行,提高执行社会公信度,防止权力滥用,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债务人,通过各种征信系统及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法律和社会舆论压力,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九是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公开。由执行人员建立随案执行日志,实行执行情况阶段性告知,适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或将申请执行人的相关要求通知被执行人。向当事人通报执行期限,对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或需要延长期限的,说明原因及将采取的措施。对执行工作不满意的当事人,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邀请其共同参与执行。在必要的情况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跟踪执行,发挥其监督作用;十是执行文书材料公开。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凡是法律允许公开的,都及时予以公开,并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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